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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管理与工程款结算 |
作者:佚名 |
来源:互联网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1-17 13:35:54 |
前 言 工程施工管理是一个注重细节的动态过程,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最终能否实现公司对本项目的盈利目标-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
一、“以送审价”为准的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的规定,是关于建设领域中承发包双方结算工程款程序的特殊规定,即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的,工程造价的结算以建筑商送交发包人的结算书的造价为准。
前提条件:双方有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约定期限:审价期限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建设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 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不予答复”的理解
包括异议-未有书面答复
“逾期不结算”的后果--“以送审价”为准
背景:
双方应在多长时间内就工程的最终造价协商一致?不能自行协商一致时又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价完毕?在实践中,拖延审价时间就是发包人作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重要手段。
[实务操作]
任何事物都一分为二,看似有利的事情,如果操作不好、不会操作,在一定条件下也会转化为不利或无用。
操作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整的书面约定 二、对审价期限必须有明确约定(对期限的的起算时间也必须明确,如自收到建筑商结算文件之日起计算) 三、送审资料应当齐全(有约定的按约定,一般应掌握为能计算出项目的工程[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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